南山办理出版物许可证办理公司咨询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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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证照,法律依据是人民共和国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涵盖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其办理对象是: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只要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公章;
3、法人身份证以及主要负责人彩色扫描件;
4、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凭证以及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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