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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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加强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维护新区市场监管秩序,促进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有关事项的通知》(珠横新办函〔2015〕89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下称集中办公区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管委会认可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提供和管理,允许多家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下称管理单位),是指区商务局和其它由区管委会授权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

管理单位设置集中办公区域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登记机关实地检查后符合住所条件的给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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