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50%以下)失联,如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1.公司解散事由是否已经出现
,应当根据《公司法》百八十条审查公司解散事由是否出现,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第二,若不存在上述解散事由且大股东持股比例(包括一致行动人)超过2/3,则应当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第三,若不存在上述解散事由且大股东持股比例(包括一致行动人)不超过2/3,则需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2.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
大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50%的,此时应依法召集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虽然《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实践中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其他人员担任,并确定清算组负责人。
3.小股东失联产生签字问题处理
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6号)
努力破解企业注销“堵点”、“痛点”,建立规范畅通的退出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因股东缺失等原因导致的“注销难”问题。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五、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