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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CE认证多少钱?机械CE认证流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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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CE认证
1. 欧盟机械指令范围
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在机械设计和机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上。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91/368/EEC,93/44EEC和93/63/EEC。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机械指令正式成为欧洲的强制性法规,同时所有欧盟会员国须将其一些基本规定纳入各自国家的法律。
欧盟机械指令98/37/EC适用于各种机械及在市场上销售的安全零部件,但对一些特定的机械就不适用。机械指令的完整规范,包括合格声明的发布及CE标志的应用,也适用于二手或翻修机械,其中包括:由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进口到该地区内的二手或翻修新机械。来自世界各地,经拆解及重组后组装成的新的机械,有新的设计和新的风险。

1)机械指令中所述的“机械”
机械指令中所述的机械包括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1.机械是指的若干个零部件连接而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可以运动,并通过适当的制动器、控制装置和动力回路连接起来,并有特定的用途,如物料的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主要包括下列各类产品:木材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农林用拖拉机及其配套机械、橡胶及塑料机械、包装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存储设备、建筑机械、食品加工机械、热处理设备、地下采矿机械、印刷及造纸机械、铸造机械、纺织机械、洗涤机械、压缩机、内燃机、泵、制革机械、消防设备等等。对于那些为了便于运输而以拆散形式包装运输的机械,因其使用时会组装在一起,所以也应遵循该指令。
2.机械的组合,为达到同一目的由若干台机械经过适当配置和控制成为一个综合整体,实现完整的功能。如自动生产线、柔性制造系统。
3.可更换设备是指那些可以改变机械功能的、可拆卸更换的设备,这些设备可投入市场销售,可由操作者将他们与一台或者一系列不同机械或牵引机装配在一起,该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这些设备可自备动力,如装在机床上的车端面装置。
机械指令中的安全零部件不是上述的可更换设备,它是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在市场上销售的、在使用中实现安全功能的零部件,他的失效或故障会危及暴露者的安全或健康(这里讲的暴露者是指身体全部或部分处在危险区内的任何人员)。例如:起重用的绳索、急停装置、确保双手控制的逻辑元件、为保护人员而设计的电子敏感装置、跌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等。
2)不适用于机械指令的机械
机械一词涵盖了任何一种设备,不论是家用、商用或工业用,含有零件由电力而非人力启动的设备。不过,也有些例外;有些机械不包含在机械指令中,但却由其他指令来涵盖风险。举例来说,当机械的风险与电源有关时,则包含在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73/23/EEC)中。而这类的机械已包含在公报所颁布的低电压指令标准内。
具体来说不适合机械指令的机械有:

仅以人力作为动力源的机械,但用于升降负荷的机械出外;直接与病人接触的医疗器械;集市场所或(和)游乐场的设备;蒸气锅炉、罐与压力容器;为核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在出现故障时,会导致放射性辐射;机械零部件形成的放射源;轻武器;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质的储罐核输送管道;运输工具、是指那些通过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送。旅客的工具及其拖车以及通过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网络来运送货物的装置。采矿业用的车辆不得除外;远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连同其上的设备;公共或私人载人索道(包括缆车);指令74/150/CEE(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轮式农业或林业拖拉机定型的法律)的条款1(1)定义的农业及林业用拖拉机;为或设计和制造的机械;
用于建筑物的特定高度的性升降设备,具有在刚性导轨间移动的小车,导轨与水平面倾角大于15度,其设计用来运载:
1.人员
2.人员及货物
3.货物,但小车可以进入,即人能方便的进入小车,配备的控制器位于小车内或在车内人可触及的范围内;使用安装齿轮及齿条轨道的车辆的人员运输装置;矿山卷扬装置;舞台升降机;运送人或人和货物的建筑工地升降机。
CD播放器因有活动组件而视为是机械吗?当然不是。许多产品虽然有不同形式的活动零件,但不包含在指令的范围内。同时“活动”是因外部动能(电力、电池、燃油等)或储能(弹簧、重量)而产生的。除这项规定外,机械指令还涵盖某些直接施于人力的起重设备。其他由人力所直接带动的机械则不在此列。此外,产品所引起的主要风险以机械动力为主而非与电力有关。
2. 要求附带EC合格声明和加施CE标志的产品
对“机械指令”所包含的产品而言,CE标志为强制标志。CE为Conformity European的缩写。在机器上合法贴上CE标志前,制造者须先发布“合格声明”(Doc),这个声明为正式签署的文件,指出符合所有适用指令的基本规定。CE标志代表符合法定规范,既非质量标志也安全标志。CE标志可与第三方安全标志一同放在机器上以示其诚信原则。如果没有CE标志,有未能符合指令的各项规定,产品便无法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不过,如果产品能符合所适用欧盟指令的规定,便不会受到这些国家的禁止、限制或阻止。因此,CE标志被视为是产品在欧洲流通的“通行证”。

3.编写EC合格声明的要求

1.在指令的附件II中规定了EC合格声明应包括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名称和地址;产品的构造、型式、序列编号等有关信息;

产品符合的有关指令;必要时,包括所采用的标准;

必要时,包括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有关认证事宜;制造商代表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的身份及签名;

对于将并入某机械的不能立运作的机械,声明中还应该说明“在机械并入相应机械而其尚未符合本指令前,该机械不得使用”

2.EC合格声明用和机械说明相同的语言编写。并附有用机械使用国语言翻译的文本。合格声明应打印,并且文字清晰。
4. 附件I:机械指令核心
对制造商而言,“附件I”是“机械指令”的核心与精要所在。“附件I”不但广泛列出因设计与操作可能引发的潜在危险,还提供了避免那些危险发生的一般性准则。有关列于“机械指令”中的基本规定如下:
基本健康与安全规定;针对某些种类机械附加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规定(农作物机械、轻便式手提及/或手动机械、木材及类似材料加工机械);
消弭因机械牵动引发特别危险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规定;消弭因起重操作引发特别危险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规定;地下作业机械适用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规定;
5. 标准:证明符合指令的工具
符合适用的欧盟协调标准,是达到机械指令基本健康及安全规定的建议方法。该标准在欧盟指令的实行中扮演重要角色,所有指令都会参照所谓“协调”的欧洲标准推定能符合革指令的规定。与指令相关的协调标准在欧盟刊物颁布。
欧盟标准(CEN)致力于制定一个综合版以涵盖三个类别的欧洲标准来支持机械指令。类(A)标准包括各类机械设计的一般原则(例如:EN292机械设计,或EN 105评估)。
第二类标准(B)涵盖特定的安全装置及机械类型的人体工效学(例如:EN 418紧急停止设备,或EN 574双手控制)。
后,第三类标准(C)涵盖引用前两类标准的特定机械分类,且着重此特定机械的规定(例如:射出成型机械的EN201,或推土机械的EN 474)。至今为止,大部分A及B类标准均已颁布,但约有600个技术及工作小组仍然致力于制定C类标准,但以附件IV的机械。预估仍需数年C类标准方能全数公布。同时,透过A类及B类标准及采用大部分一般性产品标准,即可证实符合该法规的基本规定。以下为机械指令的主要协调标准:
EN 292-1,-2:机械安全-基本概念,设计的一般原则
EN 1050: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原则
EN 60204-1: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
EN 954-1:机械安全-控制系统的安全零件
EN 294:机械安全-安全距离
EN 349:预防夹伤人体的小间隙
EN 418:机械安全-紧急停车
EN 1088:机械安全-互锁装置
EN 775:自动机械装置
6. 由公告机构进行EC型式试验的机械和安全零部件
广泛的说,机械指令将机械区分为危险机械即普通机械两大类。高潜在危险机械及经选定的安全零件均列于机械指令附件IV。这类产品都应有特殊的规定。附件I所列,其制造商在加贴CE标志前应包含公告机构的参与(一般而言,公告机构将核发EC型式试验证书)。所有其他机械应符合指令附件I所需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规定,但制造商或进口商也得自行完成其符合性评估。制造商随后应提出技术档案,合格声明及张贴CE标志。
以下为由公告机构进行EC型式试验的机械和安全零部件:
A. 机械
1. 木材和类似材料或肉类和类似材料加工用的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工作时,圆锯片不移动,由固定床身,采用手工送料进给或可拆卸动力送料的圆锯机;
工作时,圆锯片不移动,采用手工操作往复式工作台或托架进给的圆锯机;
工作时,圆锯片不移动,有内装式工件机械进给装置,用手工上料和(或)下料的圆锯机;
工作时,圆锯片移动,有机械进给装置,采用手工上料和(或)下料的圆锯机。
2. 手工进给的木工平面刨床;
3. 手工上下料的木工单面压刨床;

4. 木材和类似材料或肉类和类似材料加工用,具有固定床身或移动床身(跑车)或可移动托架、用手工上料和(或)下料的带锯机;
5. 本部分第1至4条和第7条所列木材机类似材料加工用的组合机床;
6. 木材加工用、多刀夹、手工进给开榫机;
7. 木材机类似材料加工用立轴制模机;
8. 木材加工用手提式链锯;
9. 运动行程大于6mm、速度大于30mm/s、手工上料和(或)下料的金属冷加工用压力机,包括弯扳机;
10. 手工上料和(或)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挤压成型机;
11. 手工上料和(或)下料的橡胶注射或挤压成型机;
12. 下列型式的地下作业机械:轨道机械机;车及缓急车;液压式顶板支护机械;地下作业机械用内燃机。
13. 装有压缩装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装载车;
14. 如附件I中3.4.7条所述防护装置和带万向接头的可拆卸转动轴;
15. 起重用的车辆;
16. 垂直高度超过3m有跌落风险的载人升降机;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B.安全零部件
1. 为确保人员安全而特别设计的电子敏感装置(非物料遮拦、敏感件、电磁测试器等)

2. 双手控制确保安全功能的逻辑装置;
3. 涉及本附录A部分第9、第10和第11条所述压力机防护的自动可移动式隔离屏;

4. 翻滚防护装置(ROPS);
5. 坠落物防护装置(FOPS)。
7. 危险分析及风险评估
机械指令下,制造商的主要义务为执行危险分析及风险评估。所谓的危险分析是以仪器确认机械在不同适用寿命周期下的危险,及需要时采取预防措施。所谓的风险评估为一系列针对降低及消除危险的逻辑动作。 EN 1050列出了数个风险评估方法及技巧。EN 1050连同EN954-1,介绍了设计安全控制系统零件的性能分类。EN954-1未列出应使用何种安全功能,当基于潜在危害的严重性,评估危险位置的频率,以及发生几率,设计人员应阅读指令,以了解如何设计安全电路及如何选取适当的安全零件。根据上列三项因素,制造商可决定其机械所采用的相关安全分类。
8. 机械指令合格评定流程图
机械指令合格评定流程图:(安全部件不帖附CE标志;所有机械及其安全零部件都附有EC合格声明)
9.加贴CE标志步骤
普通机械加施CE标志的步骤:
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步骤3:编写EC合格声明;
步骤4:加施CE标志。
危险机械加施CE标志的步骤:
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步骤3:公告机构参与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步骤4:编写EC合格声明;
步骤5:加施CE标志。
10.技术文档(TCF)
制造商或其于欧盟的授权代表的另一项责任是建立技术档案。该档案含有机械符合指令之相关数据。技术档案自机械生产之日起十年内,应随时能由国家市场监控单位随时取阅。技术档案应含有相关设计,施工,风险评估及符合规定的验证文件(例如测试数据),及相关手册等。技术档案的页数视机械的性质及选定的符合途径而定(例如,采用历经验证的工程做法,而非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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