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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亟待规范发展
从国际金融业发展历史来看,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微观组织形式的出现是必然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推动资源集中、平台整合和渠道共享,为企业和居民客户提供综合化、一体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显著提升金融体系的服务效能。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有利于其长期稳健经营,抵御经营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较之遭受重创的雷曼、贝尔斯登等单一的投资银行,汇丰、花旗等综合性金融集团尽管也不同程度遭受损失,但表现出了相对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作为一种应运而生的微观金融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必然加大风险。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效监管体制尚未确立的情况下,缺乏规范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野蛮生长将会加大金融体系风险。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已经大踏步地走在政策和监管的前面。近年来,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推进十分缓慢的情况下,我国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却快速发展。一大批中小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不仅有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多央企、民企及互联网公司,因投资参股多个金融类子公司而成为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甚至不少地方也参与其中。从宏观层面上看,法律缺失与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运行、治理及监管等缺乏根本依据,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也容易使以套利为目的金控平台趁虚而入,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长期以来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明显的监管不足。分业监管体制下,机构监管为主要特征,尽管银行、证券、等子公司分别受到较为全面监管,但缺乏从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整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