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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的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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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类型
  (一)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补贴;
  (二)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因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的租金损失予以补贴;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三、 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 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二)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三)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高100、50、30万元资金奖励;
  2、对获批“全国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
  3、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100万元资助;
  (4)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四、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须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三) 注册会计师或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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