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活动中,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要约定收取“投标金”和“履约金”,分别保障招标人和发包人的权益,同时约束投标人和承包人履行义务。
对招标人收取投标金的限额和期限,《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下简称《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的,投标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同时,还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金”。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投标人要求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是预防挂靠和串通投标措施之一。提交投标金是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商务条款,投标人未提交有效投标金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则投标金不予退还。
关于投标金的退还,《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中标人的罚则,《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金不予退还。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关于履约金,《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拒绝提交履约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中标人的罚则,《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金的行为,《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金、履约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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