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资融资租赁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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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联系电话同:汪经理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联系电话同:汪经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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