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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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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政策进一步完善***

  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将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解决了困扰业内已久的“营改增”问题。

  12月16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的《办法》将给金融租赁行业带来诸多利好,金融租赁市场主体以及资产规模有望加速扩容。

  而业界呼吁已久亟待解决的融资租赁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似乎也有了一丝曙光。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人士介绍,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天津市进行试点,在司法方面先试,使得天津市融资租赁法律环境得到很好改善。央行在积极配合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工作,希望推动法律效应继续上升,未来或会推行到全国。

  融资租赁业在法律制度上也迎来了突破,高人民法院一位核心人士在“2013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年会”上表示,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项目进展顺利,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文稿已修改完毕,正在报批过程中,“原打算年内出台,但是后来改为大约明年春节后发布”。

  “高院充分考虑了行业现状和主管部门意见,明确不应以承租人和出卖人实为同一主体否定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同时,回避了对特殊租赁物的法律关系界定。”上述高院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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