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一个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有出资;设立个人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时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要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要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个人资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