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
(一)企业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完成提交,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并附加盖公章的信息表,分为:姓名、出生年月、技术职务、岗位、学历、、毕业院校等信息栏);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到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行政区域选择深圳市(注册登记信息务必与申请书中保持一致),注册登记成功后,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留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到上步中路深圳科技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83671377、83671210)办理注册用户激活手续。(重新认定企业无需注册激活)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批:
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6月15日--7月1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联 系 人:苏建军(88127373、8810219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1—12号窗口。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自我评价——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组织评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查认定——公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成批处理
证 件: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不收费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