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保单的年金不用申报吗?CRS对于年金是怎么定义的?
年金其实也属于CRS的报送范围。现在目前不报的也有案例。比如国际上的某些保险公司,他们会向客户推荐一些Long Term Disability Insurance(长期残疾保障险)来回避CRS。因为这种险种客户在受保期间没法取钱,不存在价值。只有当出意外了,无法工作了,保单才会产生价值。但是这种方法并不推荐,因为OECD随时会改掉对它的定义。
Q2:有客户曾经提出,虽然CRS现在已经覆盖了100多个国家,但是站在负面清单角度,也就是反过来看,大的一个地方反而是美国,那是否我只需要到美国开个户,把钱存到美国去,那么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了?
美国虽然目前不是CRS成员国,因为这涉及到他的国家利益,但是美国是有FATCA法案的。现在这个客户去美国开个户,把钱存进去。目前来说,只要在美国加入CRS之前,然后在中国与美国签署账户交换协议之前(目前中美双方已经签署了框架性协议),FATCA与CRS都不会要求其进行申报,这个效果是有的。
但是客户做任何规划时,不能只考虑现在。可能这一两年他不需要申报,但再下一年呢?所以不是简单去美国开个户,存个钱就完事了,还须考虑未来某天如果美国加入了CRS了,我能否提前做好准备。
我们的观点是:
1.中美双方签署FATCA协议是必然的,肯定会实施。
2.在FATCA法案下,理论上这个信息交换普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它会要求别的国家(例如中国)单方面的将美国的税收居民在境外的信息提供给美国,那么这样的单向操作,中国会同意吗?以目前中国的实力,肯定是要求双向的。
但是这个双向要求,在美国国内的法律框架体系下是有障碍的,除非美国修改当前的法律框架。所以这个修改法律框架与中美的关系,哪个更重要呢?于此,如果未来中国比较强势的要求美国进行双向操作,同时美国也同意这种做法的话,那么刚才那位客户提到的这个想法,就没有效果了。
3.目前,美国的FATCA协议签订也有双向的,比如美国与印度。所以很有可能未来中美会签署双向的FATCA协议。
4.需要注意的是,中美之间签署过双边税收协议,这个协议中也含有双边信息交换的条款。
5.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很多客户在美国设了一个信托架构,再借助这个信托去新加坡、香港或者开曼群岛做投资,然后这个信托本身在CRS下会被定义成非主动金融实体。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美国没有加入CRS,但是因为它是个非主动金融实体,所以如果他在CRS的成员国下设有金融账户,这个金融账户的开户机构在接受尽调的时候,会被穿透到这个非主动金融实体的实际控制人,这样还是会被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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