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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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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的相关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典当行业发展现状,现就2017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2016年典当行设立审批推荐工作。

二、发展布局
1.科学制定规划。综合考量各地经济总量、现有典当行经营业绩、人口数量等因素,选择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或者尚无典当行的县设立典当行,既要防止垄断经营,又要禁止恶性竞争;支持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的企业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推动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短、小、灵、快”的特点,提升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

2.严格规范审批。此次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集中审批工作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从今年5月份开始采取随报随批的方式,及时受理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等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在典当行设立、年审等工作中,严禁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审计单位和验资单位。

3、坚持优化审批程序。继续坚持往年的做法,采取先预审批再验资的方法,提高审批效率,使审批流程既科学合理,同时又能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
1.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省规划;
2.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金,考虑对深圳市市区注册资本金2000万以上,其它设区市所在地、深圳市其他县区以及省直管县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全省其他县(市、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典当行予以设立;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各股东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19.210, -0.04, -0.21%)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须经本辖区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同意,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投资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含本次投资金额)。法人股东如为国有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侯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法人股东为江西本省注册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且近一年来盈利。)


7.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按商务部的要求,各地应为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且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不超过三个。具体条件如下: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情况较好;
3、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4、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当地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省商务厅通知要求,详细准备申报材料(附件1、2),于2017年2月17日前报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于2017年2月24日前将初审意见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2017年2月16日前将审批过程、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设立典当企业申请材料及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3、4)一式两份正式行文报省商务厅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提交由省直试点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公章的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6))。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于2017年3月17日前将审批过程、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设立典当企业申请材料及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3、4)一式两份正式行文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同时提交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公章的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6),并将拟设立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准确录入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出具初审意见时,可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法人股东基本情况、企业经营住所情况等。
(三)省商务厅审核并通知预审批企业注资验资。省商务厅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预审批企业名单。4月21日前省商务厅通知预审批企业注资验资,完成验资的企业为后审批企业,后审批企业名单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后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四)商务部备案并印发证书。4月30日前省商务厅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将打印好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发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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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典当行发展规划,认真制订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方案,明确具体申报标准和推荐操作方法,提高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二)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商务部、省开展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开展审批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材料真实、程序合理规范。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以局长(主任)办公会形式对审批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省商务厅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三)按时完成审批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重新申报或超过申报时限的则可待本次集中审批后,再提出新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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