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汽车租赁业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有效的车辆行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 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 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 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 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 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