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钢瓶在使用的时间较长后,瓶体会因为外界污染受到腐蚀而变薄,导致气瓶有泄露、爆炸风险,严重会导致人员伤亡。
以上三种情况是目前经常会碰到的情况,七氟丙烷钢瓶如不及时检测,就会出现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时可危及周围人员,造成人员伤亡,而相关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保护重要场所设备的,确保灭火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尤为重要,否则一但遇火情,牵连引发的损失将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家要定期检查一下钢瓶的情况,如果发现异常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我们日常维护钢瓶的时候,也需要注意的,气瓶各部件,气瓶的压力,气瓶的外型是否变形,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选择送厂检修,重新充装,以免发生意外,气体灭火系统虽然能进行防护灭火,为人员和财产带来消防安全,但是其本身是不太稳定的,处理不当,就容易发生意外,以往就发生过类似的气体灭火系统检测或充装不当,所发生的意外,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伤害和破坏,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正是因为这个行业痛点,才会有了气体灭火巡检系统。
总结一下,七氟丙烷,不属于氮气类灭火剂,所以他应当和其他非氮气类灭火设备一样,三年进行钢瓶检测,气瓶出现一点异常一定要及时更换,使用后或者出现泄漏,压力不够的时候一定要进行钢瓶更换和气体充装。
七氟丙烷的事情一定要重视和注意,才能在需要它的时候发挥出大的作用,避免发生意外,之后将会更新更多关于七氟丙烷检测充装以及气体灭火设备的杂谈和冷知识。
9.5 气瓶报废处理
气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废:
(1)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
(2)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长为8年;
(3)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进行气瓶耐压试验。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
七氟丙烷气瓶的保质期,一般看钢瓶的性质质量了,总体而言在20-30年不等。
此外,规程中也有规定,七氟丙烷等消防气瓶需要按照表格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充装后使用,规程如下:
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液、残气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液、残气应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气密性试验前,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应当经过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应当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不损坏电子识读标志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9.7 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U的规定,检验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气瓶应当逐只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制造厂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修理的瓶阀,均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瓶阀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4)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例如有泄漏、损坏或者气瓶下次检验日期超出瓶阀设计使用年限的阀门或者爆破片装置等),应当进行更换,检验机构或者充装单位不得修理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更换阀门内件。
9.8 检验记录和报告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本规程附件V)。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9.9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1)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
(2)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9.10 禁止性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1-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所指气瓶含瓶体和气瓶附件,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分类、品种以及代号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注1-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B。
注1-3:气瓶集束装置,是指将若干气瓶集束在一起用于公路运输或者临时固定使用的瓶组式集装装置,一般由气瓶、管路及框架组成。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作为消防气瓶需要每3年进行一检测,由于是压力容器,如果不的人员进行拆装运输很可能会有喷放的危险,因此,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七氟丙烷充装检测施工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不能在没有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拆卸灭火装置
有些使用单位看到气体灭火设备使用时间较长,而且存在压力不足等问题时就会非常担心。一来是担心发生火情的话,这些灭火装置无法发挥作用;二来是担心设备出现更多的故障,产生误喷等。于是,为了减少这些可能潜在的危险,有些使用单位就会在没有消防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私自拆除灭火设备再等待进一步处理。作为生产厂家,我们是不太建议客户这样做的。因为在拆除过程中,不的人员可能会损坏原本可以回收利用的零部件,或者触发气体在不适当的空间里喷放,由此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所以那怕急于更换,也要先联系的厂家,然后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系统进行拆卸。
注意事项二:要接受新旧系统之间的差异
有些使用单位出于对旧系统的信任,在需要更换气体灭火设备时,就会坚持要求新系统和旧系统要一致,这其实是比较不现实的。因为随着相关国家规范的完善和更新,气体消防产品也会有一个更新换代的过程。以气瓶为例,实施3C前的气瓶厚度并不统一,所以就会有些瓶薄、有些瓶厚,而实施3C后,获得认证的厂家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更新设备的,这样新设备和旧设备就不可能一致了。所以在决定更换设备时,使用单位要和厂家多沟通,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更换方案。
注意事项三:更换设备时,药剂不能回收重复使用
七氟丙烷药剂在钢瓶稳定的压力条件下,理论上是没有有效期这一说法的,所以有些客户就会认为,在更换设备时,可以将原设备内的七氟丙烷药剂充到新的设备里去,其实这种想法并不正确。根据《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T 13004规范“瓶内气体处理”条文规定:“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意思就是无论更换还是检测充装,瓶里的气体都是要排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