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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后,办理退运手续时,是否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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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后转内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的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要提供)。
(4)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须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生产企业未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其免抵退税处理如何操作?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因此,未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货物,不需要登陆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冲减,外销收入已经做过会计处理的只调整相关账表。

深圳市浩通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后,办理退运手续时,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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