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款公司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明材料;
(七)法定机构出具的;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材料;
(九)、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