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自主创新
(一)模式特点
自主创新是当今世界上许多高技术企业推崇的创新战略,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自主技术创新不可能在技术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是创新的,不是在研究开发上对每一个技术环节都面面俱到,但其中的核心技术或主导技术是由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立研究开发而获得的,这是“自主”的含义所在。
2、自主创新的目标具有率先性,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具有占性。从法律讲,在技术开发的竞争中,晚于率先注册专利者的同类成果是不会受到专利保护的。因此,在同一市场中,不具有率先性的自主创新是没有意义的。
3、知识和能力的支持是创新成功的内在基础和必要条件。自主开发技术的创新模式,主要用于全新创新或重大的突破性技术创新,它需要有很大研究与发展的投入,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并有较多的技术积累。在竞争中取得地位时,采取这种模式。
认定程序
(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必要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