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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如何索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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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如何索要工程款”这一问题,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给出如下解释:
  1、考虑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补充,以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在合同对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约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就该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解释合同其他条款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根据其他条款补充支付期限条款的内容,应当从合同的文意出发,尽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结合相关条款,使得合同内容逐步具体和明确。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条款与工程款支付期限联系为密切,除了结合《条款》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约定内容,还要结合《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
  根据《通用条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约定,可以顺利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一直按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如何索要工程款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卓政律师硕士博士学历占比近40%,先后有多名律师被高校聘为客座教授,多名律师当选政协委员。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获得"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王洪涛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投融资与并购、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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