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对异议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如果异议成立后,商标申请被驳回,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会提起复审;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商标获得注册,异议人只能提起无效请求程序。
对商标评审会作出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机关-商标评审会。
如果涉及的是在先权,那只有在先权的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异议。如果涉及的是事由,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等,才允许任何人提起异议。
商标不同于《著作权法》和《法》。《著作权法》对申请的文件要求需要性;《法》对外观设计要求是富有美感的。商标是分辨不同的商品来源的标志,应该具备显著性,至于不和在先冲突那是应有的意义。
《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