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米;
(五)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项目总规模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