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视为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不在进行下一步评审。
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参与采购活动的通知》(郑财购[2019]8 号)规定,本项目如涉及到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应当采购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相关产品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技术规范,供应商需提供其所投产品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随采购合同一并进行备案。
本项目非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关于投标报价评分中给予小微企业优惠的说明:评审时给予小型或微型企业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评审过程中,小型或微型企业用评标报价参与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