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股权评估的重要性:
1、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
2、为经营者提供战略、管理、决策依据。
3、资本运营、增资扩股的需要。
4、股权交易的需要。
5、激励投资者信心。
6、销售渠道的拓展、扩张和完善。
7、股权质押融资。
8、经济谈判的需要。
9、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根据委托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服务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意见的一种服务。根据编制报告的需求不同,评估对象也不同,但是这些评估对象通常来看是构成财务报告信息所需要的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如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具体的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对象是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房地产资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包括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如互换、掉期等衍生品。非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对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进行公允价值评估,这时的评估对象是被购买方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负债,以及可以量化的表外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进行审核。
在单项资产评估中,收益法通常被用于以下类型资产的评估:(1)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及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等。(2)房地产。通常是具有收益性的房产类别,比如商铺'、酒店、写字楼等。(3)机器设备。一般情形下,单台机器设备很难立产生收益,因此该类型资产不易釆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可出租的机器设备或可立产生现金流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4)其他资产。比如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收益法是依据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经折现或本金化处理来估测资产价值的,涉及三个基本要素:(1)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2)折现率或资本化率;(3)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因此,能否清晰地把握上述三要素就成为能否运用收益法的应用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用收益法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1. 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被预测并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2. 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被预测并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 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被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