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发展改革同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组织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批)》和《制定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于9月15日发布,并经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及微型计算机五类产品。
《通知》规定省级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制定审核工作方案,配备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各级在开展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核定,切实保障开展审核工作的需要。
用户担忧自身隐私泄露,信息删除成本较高,也明显降低了回收意愿。加上一些产品本身不占多大空间,不少人往往将废弃产品搁置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