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法》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基本法律,其地位由制定和修改的普通法律,如《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进行了界定,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四类具体情形:
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方面:
一是外国投资者单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是外国投资者单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在保护性措施方面:
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二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三是促使地方守约践诺;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外商投资法》还提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总体来看,《外商投资法》的一大亮点是在强调“放管服”,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地方需要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向外商提供咨询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等。
外资租赁监管历程
(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的中国大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
1.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之部门规章,截止到2018年2月22日,对于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融资租赁业原则上实行的是审批制,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进行审批(2009年2月7日后,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2. 2018年2月22日商务部废除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全国统一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未有有关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务的内容。
3. 根据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 自2018年4月20日期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监管政策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被废止)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被废止)
根据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被废止)
2015年4月8日《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被2017年版废止)
2015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废止)
2016年1月26日《天津市商务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商务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要国家批准,可见当时在自贸区并未放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在自贸区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批准。
根据2015年8月31日《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10月2日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6年3月2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根据《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废止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未检索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被列入限制类或者禁止类清单。
2017年7月10日实施的《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商务部2017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三)商务部:外商融资租赁等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归银保监会
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称,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至此,多头监管时代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划转给银保监会的职责为——制定经营和监管规则,而非直接监管。未来监管模式是委托给地方金融办管理,类似小贷公司的管理,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的经营和监管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要求和标准,然后委托各地方管理,再由地方将任务下方到地方金融办进行由具体监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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