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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
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如不带商誉一起转让,则符合下列要求,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起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当某人通过商标转让或移转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人即作为权利人在注册簿上被登记。任何未按规定在注册簿上登记的文件或契约,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证据。但法庭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新法下,如记录申请已由双方(即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处长不再要求查看转让文件正本。
二、变更
如果商标注册后,其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应向审查官提出变更要求。审查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变更。变更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不真实的的注册在发生商标侵权及仿冒是会削弱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保护。
三、特许
香港有对注册商标使用人进行备案登记的规定。备案所需文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就商标使用所签署的协议;
2.注册所有人(被许可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3.注册所有人出具的法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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