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欧盟再发布“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Council Directive 1999/36/EC of 29 April on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简称TPED,从压力设备发展史上看,这个指令是次把移动式压力设备从危险品运输法规里面分离出来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危险品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用的移动式压力设备(简称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装的和定期检验的压力设备。
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移动式承压设备,需按照欧盟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简称TPED)的要求,取得CE标记。欧盟在2010年正式更新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发布新指令2010/35/EU代替1999/36/EC欧盟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2010/35/EU)用一个统一的认证方案代替了原成员国各自的准入制度,对移动式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估提出要求,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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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各类移动式承压设备制造企业,涉及产品包括钢制气瓶,LPG气瓶,公路及铁路罐车,移动式承压设备阀门,安全阀等。
鉴于ADR和RID两个国际危险品运输法规已很成熟,而欧盟的成员国除爱尔兰外,都是1957年国际危险品公路运输欧洲协定,即ADR的签字国,而欧盟成员国又都是1980年42个国家签字通过的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的签字国,该公约的附录B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规则(CIM);后者的附录1又是国际危险品运输法规,即RID,故在1994和1996年欧盟分别把ADR和RID两个国际运输法规分别移植到欧盟境内的危险品运输,发布两个指令,即94/55/EC危险品公路运输指令和96/49/EC 危险品铁路运输指令,前者为ADR框架,后者为RID框架。
TPED认证主要内容是:
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对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
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
评审和再评审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 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
所有成员国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
TPED认证的适用范围:
-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等)
-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 (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
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
-移动式承压设备:
即所有容器(钢瓶,管子,压力盘,低温容器,指令94/55/EC附录A中定义的钢瓶组)
所有储罐,包括可拆卸储罐,储罐容器(移动储罐),罐车上的储罐,蓄电池车辆或者蓄电池卡车上的储罐或者容器,运输指令94/55/EC和96/49/EC附录规定的2级气体的,运输在本指令附录VI指出的某一危险物质或者其他气体的,包括他们的阀和其他附件。
这个定义不包括那些属于常规适用于小数量的和在指令94/55/EC、96/49/EC附录中的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如烟雾器 (UN号1500)和呼吸装置用的气瓶。</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