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没有违法记录
(二)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的文体娱乐、商业用房。
(四)营业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备、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六)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七)场所的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八)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
(九)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棋牌室设立包房的,除应当符合第五条 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单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二)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三)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棋牌室,不得设立外商资经营的棋牌室。
第八条 棋牌室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四)居民住宅楼(包括居民住宅楼内的商业用房)、地下民防工程、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五)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六)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七)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九条 申请设立棋牌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申请人为非企业法人的除外);
(三)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项规定的书面声明;
(四)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立包房的还须提供门窗立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棋牌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