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产权。所谓社团产权,是指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权力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
相对于私有产权,社团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重合的。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这个资源为自己服务,但每个人都无权声明其只属于他个人。从理论上说,社团产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对某个资源和财产享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上并不属于每个人,产权属于各成员组合的社团,而不属于该社团的各个成员。如城市景观和市政公用设施便属于社团产权。
(3)集体产权。集体产权与社团产权不同。对于社团产权来讲,每个人对如何行使权利的决定是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的。而一种产权如果是集体的,则关于如何行使对资源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就由集体做出,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定和约束。小区内部共用设施 (如网球场、游泳池、非发展商立投资兴建的停车场等)、共用场地 (绿化地、道路用地等) 便属于集体产权。其产权的行使需由集体决策机构 (小区的业主大会) 以民主的程序做出决定或约束。
从理论上讲,私有产权、社团产权、集体产权是比较容易区别的。在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中,对于一幢单体建筑物,如果业主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时,权属比较明确; 但如果该建筑物由多共同拥有,其产权的界定就有一定困难。法学界把多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的情况界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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