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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购买社会保险以高薪代替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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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社保不但是企业的义务,同时更加是劳动者的义务。作为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以所谓的“高薪”代替是偷换概念,两者完全

是两码事。当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详细分析一下。

案例详情:
某外商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

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

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

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

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

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

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骏伯解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

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
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

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

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

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规定的社会保险。


公司简介: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经人事、劳动及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人事及

部门的特许经营批文。骏伯公司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总部设在广州。公司在各地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陆续建立了100多个辐射全

国的服务网络。能及时按照各地的人事政策调整与操作各项服务,为企业有效规避政策风险,减少运作成本和精力,为客户搭建出的服

务平台。骏伯人力集团直属分公司已覆盖全广东21地市!为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工资代发、人才派遣、业务外包、人事代理等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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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姚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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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264378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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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228号企业广场1707室
主营业务:代理社保,上海劳务派遣办理,上海人事代理,代发工资,个人生育保险办理等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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