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日包括银保监会、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下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未来要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
《通知》指出,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新政策出来后,现如今担保公司行业急剧压缩,之前还能做的业务还能挣的钱现在因为政策原因做不了了,这不揪心么。
融资担保公司收设立条件:
1. 法人股东
1) 持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且近2个会计年度盈利超过1000万。
2) 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提供2个年度审计报告。
3) 受理前近2个月的银行存款等流动性、安全性高的资产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50%。
4) 受理前近1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5%。
5) 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
6) 受理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自然人股东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受理前近2个月银行存款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60%。
3) 受理前近1季度的个人债务余额(包含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低于其个人日均银行存款的70%
4) 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同所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