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