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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经香港转运到欧盟的普惠制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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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原产地证明

 

货物经香港转运到欧盟的普惠制产地证

 

货物经香港转运到欧盟的普惠制产地证
货物经香港、澳门转运到与我国签订自贸区协定国家的区域性产地证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三方转运进口货物凭《未再加工证明》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曼谷协定》正式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6个国家。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在《曼谷协定》框架下,中国次根据协定给与其他国家低于"优惠税率"(从2002年1月1日起改称为"惠国税率")的关税优惠税率,中国也是次通过关税谈判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曼谷协定》项下经由香港转运进口的货物,由于海关公告没有明确,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无法对此类转运进口货物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因此未能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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