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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动汽车测试科研研发用进口报关报检流程及通关注意事项
一、进口合同方面:合同范围,简单讲,就是买什么。是买方进口汽车的基础性条款。汽车进口不同于普通货物进口,通常由卖方在双方设计联络的基础上进行起草;设备提供则在卖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基础上,由买方将卖方交付的设备进行安装、试车并进行性能考核;卖方对通过考核验收的设备还要承担一定期限的质量责任;同时,卖方要提供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有的进口汽车需一并提供一定数量或期限的工具或备品备件,有的汽车进口还涉及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等。这些,都应在合同范围条款中明确规定在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复杂项目中,为确保进口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合同中明确卖方承诺其销售的汽车不仅达到具体列出的技术指标,还要符合买方列出的全部功能需求 。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不能把汽车进口合同的合同范围定在设备本身。因为买方花的合同价格是针对整个汽车的,不论在一个具体汽车合同中是否涉及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实际上,买方购买的汽车都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具体表现在相关的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方面,这些都是买方付费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部分,应全部在合同范围中明确为卖方的义务,并与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呼应的规定,确保买方付费确实物有所值。
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设备的价格术语。合同设备的价格如果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建议明确规定是按照班轮条件运抵卸货港且包括卸货费在内的CIF价格。总之,合同范围和合同价格条款是汽车进口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内容,起到规范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当然订立一个好的汽车进口合同还需要有其他很多条款相配合,买方要买什么以及所付出的价款对应什么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以有效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二:海关总署于2008年2月26日发布2008年第12号公告,对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公告规定,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复运出境。 公告还规定,国内客户定制的车辆,在完成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检项目测试后,如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申请核准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交相关定制合同、发票及进口许可证件等单Z和证明文件,经暂时进境核准地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转关至国家整车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关于暂时进境测试用车辆的其他有关监管事宜,公告称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07年第48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号 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暂时进出境法规目录”。
三:根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规定,正常来说进口汽车一般需要办理该产品的CC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认证”;但是由于科研汽车进口实际用途为科研、测试所需要,满足办理免3C进口的条件;以科研测试研发等方式进口汽车符合办理免3C的范围要求,但是需要在国外发货后,有了船名航次,提单号等才能申请办理相关免3C证明,在办理免3C证明前需要先开通单Z系统申请先办理进口许可证(机电证)一般7个工作日,机电Z办理出来后使用机电证扫描件去办理免3C,当然需要提供的还有其他的一些资料,如科研时间,科研研发的团队人数等。
四: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鉴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五:通关单与报关单的一致性:无论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还是入境货物通关单, 都应事先考虑到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事先”是因先报检后报关),以避免被海关退回改单。譬如,通关单中涉及到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应先列法检商品再列非法检商品,顺序不可颠倒;每份通关单所列货物项数Z多不能超过20项。如超过,则应另外再出具通关单,并形成不同的编号;如企业在申请一票通关单时,检验检疫人员得知其货物是以两票或多票形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的,则应事先拆分其通关单以求与报关单保持一致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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