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
土地填埋是终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种方法。此方法包括场地选择、填埋场设计、施工填埋操作、环境保护及监测、场地利用等几方面。其实质是将危险废物铺成一定厚度的薄层,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这种处理技术在国内外得到普遍应用。土地填埋法通常又分为卫生土地填埋和安全土地填埋。
1、卫生土地填埋
卫生土地填埋是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而不会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种方法。主要用来处置城市垃圾。
2、安全土地填埋
安全土地填埋是一种改进的卫生填埋方法,也称为安全化学土地填埋。安全土地填埋主要用来处置危险废物。因此,对场地的建造技术要求更为严格。如衬里的渗透系数要小于10-8cm/s,浸出液要加以收集和处理,地面迳流要加以控制,还要考虑对产生的气体的控制和处理等。 此外,还有一种土地填埋处理方法,即浅地层埋藏法。这种方法主要用来处置低废物。
土地填埋法与其他处置方法相比,其主要优点是:此法为一种完全的、终的处置方法,若有合适的土地可供利用,此法为经济;它不受废物的种类限制,且适合于处理大量的废物;填埋后的土地可重新用作停车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缺点是:填埋场远离居民区;回复的填埋场将因沉降而需要不断地维修;填埋在地下的危险废物,通过分解可能会产生易燃、易爆或毒性气体,需加以控制和处理等。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