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共包括46大类479种危险废物。其中:HW01—HW18以及HW48、HW49、HW50是按危险废物产生来源进行分类:HW19—HW40以及HW45、HW46、HW47是按危险废物含有的成分进行分类。
46大类危险废物分别为:废物、废物、废药物()、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废与含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多氯(溴)联苯类废物、精(蒸)馏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物质废物、爆炸性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废物、含硒废物、含镉废物、含锑废物、含碲废物、含汞废物、含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废物、废酸、废碱、石棉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镍废物、含钡废物、有金属冶炼废物、其他废物、废催化剂。
危险废物的包装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将危险废物运往处理、处置场所进行处理、处置之前进行适当的包装并贴有危险废物标签。
1、 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用包装容器进行装盛,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装盛,并存放在符合本要求的暂存设施之中。
2、 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3、 包装容器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它能导致其包装效能减弱的缺陷。
4、已装盛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妥善盖好或密封,容器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物。
5、 液态危险废物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塑胶或钢制成的桶或罐是常见的包装容器。
6、 烟尘、粉尘等易扬散的危险废物应用密封的塑料袋或带盖的容器进行包装,并采取适当的防扬散的措施。
7、 为运输方便,包装容器的容量一般不应超过230公升。储罐、储槽等固定式危险废物储存容器的容量可不受此限制,但此类储存容器在使用前应征得的批准。
8、 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选用与装盛物相容(不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包装物坚固不易碎,防渗性能良好,并且不会因温度,温度的变化而显著软化、脆化或增加其渗透性。
9、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不可转作它用,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并检认定无误后方可盛装其它危险废物。
10、 如果危险废物采取运输工具如槽车进行运输,且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未进行适当的包装而产生污染危害,可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在运输过程中免包装处理。
11、 所有设计、材料及构造经审通过或者其各项指标均符合交通部公路、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盛装过用作生产原料的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经妥善清洗后可用来盛装与原来盛装物的性质类似的危险废物,如盛装过的空塑料桶可用来盛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
危险废物的存放
凡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立即运往处理、处置场的,均需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如下要求进行建设,如危险废物属剧则其贮存设施须同时符合剧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