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板电镀危废的分类
1、废酸液、废碱液和废;
线路板厂电镀废危废处理
线路板厂电镀危废处理
废酸液、废碱液和废都来自电镀的前处理工艺。
因为任何电镀产品先经过严格的前处理后才可以电镀,而在前处理过程中需要用碱液或一些去油,同时还要用酸除锈与活化,因此在镀前处理过程中不仅会有相应的清洗废水产生,同时也会有废酸液、废碱液和废产生。
它们均属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编号分别是HW34、HW35和HW42。因废酸液、废碱液都是表面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故危废编号也是HW17。
2、含铬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
含铬废液主要来自镀铬溶液和镀锌钝化溶液。
因日常维护、保养、过滤或镀铬溶液失效后产生的废液或已报废的电镀铬溶液;含铬滤渣主要来自镀铬溶液经过过滤后留在镀槽底部和滤芯上的含铬渣;含铬污泥则是来自含铬废水经处理后产生的含铬淤泥。
含铬废液、滤渣和污泥均属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编号是HW17。但就单的含铬废液而言,危废编号应该是HW21。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铬在废水中属类污染物,故在危险废物回收分类中应单列为好。
3、含镍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
含镍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来源类似于含铬危险废物。
之所以要将含镍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单列,主要原因:一是镍在废水中属类污染物;二是镍为紧缺物资,有较高的回收。含镍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其危废编号是HW17,但就单的含镍废液而言,危废编号应该是HW42。
4、含银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
含银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来源类似于含铬危险废物。
只因含氰镀银废水在处理前已经破氰,故含银污泥不再属危险废物。但含银废液和滤渣因有存在,故属危险废物,其危废编号是HW33。在这里之所以要把含银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单列,主要原因:一是银在废水中属类污染物;二是银有回收。
5、含氰电镀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
含氰电镀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来源类似于含银危险废物。
由于目前不少电镀工业园区只允许有少量的含氰镀金和镀银存在,故其与含银废液、滤渣和相应污泥的论述相同,其危废编号是HW33。
在这里只需强调一点:对含金废液和滤渣中的金回收。
6、含铜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
含铜电镀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来源类似于含铬危险废物。
之所以要将含铜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单列,主要原因是:铜为较紧缺物资,应该尽可能回收。含铜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危废编号是HW17,但就单的含铜废液而言,危废编号应该是HW22。
7、含锌、含锡及其它合金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
含锌、含锡及其它合金废液、滤渣和相应的污泥来源类似于含铬危险废物。
它们也都是表面处理废物,其危废编号是HW17。但对单的含锌废液而言,其危废编号应该是HW23。
另外,从回收角度看,含锌、含锡和其它合金电镀溶液报废后也应该分别回收。
而滤渣因数量少以及锌、锡与其它合金的电镀废水是与电镀前处理的酸碱废水和退镀清洗废水混在一起处理的,故污泥成分复杂、有价金属含量少,基本上没有回收,可不考虑回收。但对污泥本身,仍需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安全处置。
8、镀件次品、废品退镀废液和相应的污泥
退镀废液来源于不合格电镀产品的化学退镀或电解退镀,其危废编号是HW17。
因整个电镀工业园区退镀工件种类和数量都很多,故在退镀后的溶液中、金属离子很杂,但浓度相对较高,为此应尽可能从退镀废液中回收镍、铜等有价金属。
9、化学包装容器和过期失效的化学
这类废物多属危险废物,危废编号是HW03,对它们也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安全处置。
10、废矿物油
由于电镀工业园区厂家很多,故难免会用到一些矿物油擦洗设备或另作它用,这也是危险废物,危废编号是HW08,需妥善回收与处置。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安全处置;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终处置手段。
危废行要壁垒及处置方式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企业需要向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方式、危废类别、规模和有效期限进行经营。行业外企业申请许可证从审批到投产运营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危废许可证构成行业的重要壁垒。危废行业门槛较高,存在壁垒、技术壁垒和资金壁垒。
主要的危险废物终处置方式比较:
无害化处置包括物化、贮存、焚烧、填埋、固化、深井灌注法、海洋倾倒法、远洋焚烧法、土地耕作法等多种方法。
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焚烧和安全填埋两种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进行终处置。相对资源化处置,这两种方式都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前期投入较高,投资回收期较长,较难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主要由投资建设,是目前较为紧缺的处置方式。随着危废管理政策趋严,未来无害化处置的需求将进一步提高,而掌握焚烧设施和填埋场的企业将在未来的行业竞争中占据显著优势。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存储,划定区域放置,及时申报处理,学院室安排专人每天到各实验室进行收集,交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的厂家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并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放,一经发现,相关运输和处理费用由责任实验室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有机废液要倒入塑料桶,塑料桶要张贴标签,楼名、房间号、废液成分名称,封严桶口,防止泄漏。不得将存在相互反应的废液倒入同一塑料桶,也不得将废液桶与有用试剂和蒸馏水混放。
第八条 废试剂瓶内不得有余试剂,放入编织袋,扎紧袋口,平稳放置。
第九条 针管、头、玻璃碎片等损伤性废物须放入容器,以免发生扎伤或划伤。
第十条 沾染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须经高压灭菌消毒等预处理后,方可放入垃圾袋。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尸体须放入冰箱,严禁将未按照实验动物要求处死的实验动物放入冰箱。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及时清理过期试剂和,放入纸箱并名称、数量和性质。
各产废单位遵守如下规定:
1.各实验室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柜(箱、架),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2.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容器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动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
(4)每个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都粘贴明显的标签(或原有的,或贴上新的标签,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及危险性质),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
(5)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
3.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做到:
(1)按类分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
(2)易碎包装物及容器容量小于2l的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挤压,以安全存放
(3)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
(4)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存贮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存量不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