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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8月15日)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8号)二条二款规定,删去《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37号、44号修改)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