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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明确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据悉,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按照以往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只能先预缴税款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然而代开发票需要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申请,耗时耗力。因此,从2016年起,税务总局就陆续开始在部分行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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