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验资报告 [1] 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公司注册开始和增资过程中,尤其在银行询征和银行打入资金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下列问题需要注意: 1,资金的金额:金额对,至少不能少于应出资额 2,资金的来源:来自投资者本人,经常会碰到别人代付 3,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款”,经常会碰到“业务款”、“借款”等 4,资金的比例: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