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企业净资产评估股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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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吗,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时不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因为转让的不是公司的资产,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但是需要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当转让或者是赠与股权时,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企业重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判定是避免税收流失的关键。企业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从其本质来看,可分为直接股权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两大类。我们一般通过商业实质判定、透视还原等有效手段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性质认定。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对立企业法人和其他具有立经营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企业整体资产是由多项资产所组成的资产的总体,这种资产总体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获利能力。整体企业资产评估的对象是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与单项资产评估相比,整体资产评估有其自身的特点。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适用情形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主要用于设立公司、企业股份化改制、发行股票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法律诉讼、破产清算,以及中外合作、合资、融资、租赁、承包、抵押贷款等情景下。
企业整体资产包含哪些
企业整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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