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中包含一个指明为法人团体的字样,诸如“有限公司”、“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等字样,或者应当包括一个或多个这类字样的缩写形式。
2.名称中不得包含任何明示或暗示公司是为了它未被允许从事的目的而设立的字样或词语,从实际上看,随着非常一般的目的条款的出现,这一限制的主要意义在于排除使用那些指示其目的依据州公司法不得设立为公司的名称。因此,在许多州,“银行”、“银行与信托”、“存款证书”、“权利担保’’和“保险”等字样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出现,因为对有关这类公司的设立另有的法律规定。
3.一些地方对有关公司可使用什么样的名称的规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4、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地设立或有资格在本地营业的任何其他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具体的法律标准则各不相同。旧《示范公司法》禁止使用与任何其他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过于相似”的名称;绝大多数地方采用的也是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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