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舱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及相关许可证件等,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进行预录入申报。
通关过程中,企业应主动配合海关提供商品的成分含量以及MSDS、CAS码等资料信息。
(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4)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进口企业应当在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有关信息;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或放行通知单或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没有取得之前,不允许货物出库或从工厂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