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进口罐头清关,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工作人员表示,出口产品食品如果在国内销售,添加中文标签,以及出口检疫局的报关单,如果没有这两样,不允许在国内销售。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这种产品流通,但产品的标签和生产标准按照国内的标准进行生产,该产品是准备出口销往国外的产品,其使用的标准可能仅仅符合出口意向国家的标准,未必符合我国标准,所以以我国的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销售。
服务顾问:袁女士 电话: :1694167849
青岛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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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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