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进口大型设备清关
(一)新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其名单前;以及已列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内的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教育部门户网站高等学校名单更新前,持凭教育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二)新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其名单前;已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的或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变更结果确认前,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三)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自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变更结果并通报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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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专项协作、其他单位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用品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用品使用等情况。
服务顾问:袁女士 电话: :1694167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