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指南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非公司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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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非公司企业法人出具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非公司企业法人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