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补偿有拆迁资产补偿和拆迁费用补偿等。拆迁资产补偿,一般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损失而生的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还有就是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拆迁费用补偿一般包含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装费和安置补偿费用等。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地方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
1、征收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行为,是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3、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告并组织实施。
4、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发生一些费用。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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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发生经营损失,应当在查询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通过经营损失评估认定经营损失金额及形成原因。经营损失评估属于资产评估的一类。假设一个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时,它的获利能力是持续性的而且是可预测的。
但是,一旦这种经营能力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能获利甚至亏损时,就会产生经营损失。拆迁损失评估分三个方面:不动产损失评估(指不能随迁的财产的拆迁补偿价值评估); 停产损失评估(指因拆迁而停产给经济体造成的损失价值评估);拆迁费评估(指随迁财产拆迁的全部合理费用)。
单项资产评估是按照资产评估对象组合形式划分的一种形式,包括无形资产、不动产、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动产等。 单项资产不仅指“一项资产”,也可能包括若干项以立形态存在,可以单发挥作用或以个体形式进行销售、转让和出租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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