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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珍:
本院受理原告冯金安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永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金安本金1万元,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算付至判决生效后的十日止(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永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德***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