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值评估方法缺陷
1、可比销售法:
在中国,因采矿权市场历史短、有效案例少且评估质量不一,加之可比性随时间变化,隐私内容难以公开,导致可比销售法难以实施,调整后的参数也难满足市场需求。
2、重置成本法:
采矿权评估中,重置成本法不适用。因矿业资源形成特殊,市场交易无重置成本概念,且资源加工费和市场价随时间大幅波动,基础成本与未来成本对应性差,仅具参考价值。
2、收益法:
收益法虽较其他方法科学,但折现率确定是一大难题。高折现率虽能反映投资不确定性,却易低估潜力项目价值;低折现率则可能高估某些采矿权价值,导致评估结果难以准确合理。
成本途径评估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原理,通过成本反映价值。这类方法修正或调整有效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来估算矿业权价值。它适用于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但不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沉积型大中型矿床普查阶段探矿权评估。
市场途径评估依据替代原理,通过比较评估对象与市场上矿业权交易案例的差异,间接估算其价值。可比销售法是其一种,通过对照评估对象与相似交易环境中的矿业权技术、经济参数,调整参照物成交价格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