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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要求:
1、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